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科学合理减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施农田退水污染综合治理,依法防治畜禽、水产养殖等造成的污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