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水河生态用水保障,建立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落实河流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增强河湖生态调节能力。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