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和综合利用第十九条有效粉煤灰、脱硫石膏、煤矸石、炉渣、冶炼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责任主体灭失的工业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