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粉煤灰、脱硫石膏、煤矸石、炉渣、冶炼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责任主体灭失的工业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