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保修期满后住宅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统一归集管理、使用,专户储存,每年公布一次收交、使用、节余情况,并接受业主的查询和审计、财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