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