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