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源于林业的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餐饮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的环境质量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