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