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依法决定撤销监督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人员的职务。

主任会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