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