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