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