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