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单、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投票权数;

(四)依法拟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