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