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