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在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