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和出租。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