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