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养护道班、加油(气)站、超限检测站、交通流量观测站、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