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危害、大骨节病、克山病、地方性氟中毒及地方性砷中毒。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本省地方病病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