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