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条有效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注意事项,组织选民投票。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在本选区主持投票选举或者担任工作人员。从规定的选举日起五日内为选举投票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选举的,须经上一级选举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