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