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