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国土空间规划。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保障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