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