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