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与破坏文物活动有关的场所和破坏损毁文物的工具、设备,扣押财物;(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