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旗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