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