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公共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游信息平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和服务:

(一)公布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措施;

(二)提供景区景点、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以及游客流量预警、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查询以及咨询服务;

(三)公布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等级及其诚信指导价;

(四)公布旅游经营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举报奖励措施,以及旅游经营违法失信和联合惩戒信息;

(五)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填报和查询服务;

(六)其他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信息。

旅游信息平台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运营,有关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