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与全体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载明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