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近岸海域海洋垃圾巡查保洁机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海域和岸滩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为海洋垃圾治理提供巡查、保洁等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