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

法规案的有关规定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的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的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印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的部门、组织和专家等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