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