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