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