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