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社区治理经费使用的统筹、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