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海南自由贸易港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外商投资旅游业在准入资格、投资占比、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

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外商独资企业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支持国际旅游开发和运营主体以独资、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并购重组等方式落户海南。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酒店集团和著名酒店管理品牌,推动酒店品牌化、国际化、精细化发展。旅游酒店经许可可以接收国家批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