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现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责令改正。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住宅小区、商业街区科学合理设置定点定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推进智能化投放点建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