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