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