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形式开展影响市容市貌的商业宣传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