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废、旧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法定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十日内移离;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车辆移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申领。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