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并保持正常、完好。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