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通过省级审(认)定的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良种证书,并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