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不得含有歧视妇女或者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依法责令改正。

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内容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