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机关报案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