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意见,在必要时对涉及性别平等、妇女特殊权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