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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涂污、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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