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支持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方志馆、艺术馆、图书馆、文史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名人文化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名人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