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航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绿色航运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